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云政辦發〔2013〕70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22日
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一崗雙責”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環境保護“一崗雙責”制度的決定》(云政發〔2010〕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是指對在落實環境保護職責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并導致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及其負有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職責部門(含內設機構)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問責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糾、過責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ㄒ唬┪绰鋵嵀h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
?。ǘ┪赐瓿赡甓任廴緶p排目標任務的;
?。ㄈ┮颦h境監管經費、人員不足,導致環境監管能力不足的;
?。ㄋ模┪粗贫?、實施環境保護目標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的;
?。ㄎ澹┲贫ɑ蛘卟扇∨c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環境保護政策相抵觸的規定和措施的;
?。σ婪☉斁帉懹嘘P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
?。ㄆ撸┙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批或者未經批準,違規要求或者同意項目開工建設的;
(八)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未采取解除或者減輕危害措施的;
?。ň牛┎话凑找笾贫ōh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
(十)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核與輻射事故后,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的;
?。ㄊ唬υ斐蓢乐匚廴经h境的單位,不實施限期治理監管或者不依法責令取締、關閉、停產的;
?。ㄊ┪窗凑找箝_展跨行政區域和流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工作的;
?。ㄊ┳璧K、干涉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ㄊ模┪匆婪ㄊ芾砘蛘咛幚砣罕婈P于環境問題的信訪件,引發群體性事件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ㄊ澹┪绰男衅渌ǘōh境保護職責的。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ㄒ唬┪匆婪男新氊煂е挛赐瓿赡甓任廴緶p排目標任務的;
?。ǘ┪匆婪▽嵤┉h境保護有關行政許可的;
?。ㄈσ婪☉斁帉懹嘘P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
(四)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審批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準該項目建設的;
(五)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環境違法案件而未移送的;
?。┰谔幹弥卮蟓h境突發事件中,處置不力或者偏袒護短,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責任人不依法追究責任的;
(七)未依法受理或者處理群眾關于環境污染的信訪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ò耍┪赐瓿赡甓忍蕴浜螽a能目標任務的;
?。ň牛┪匆婪ǘㄆ诎l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的;
?。ㄊ┰趫谭ㄟ^程中玩忽職守,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ㄊ唬┎m報、虛報、遲報、漏報環境信息的;
?。ㄊ┪匆婪ü_重大環境信息,尤其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
?。ㄊ┪窗凑辗ǘ氊焻f調配合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和監督管理重大環境問題的;
?。ㄊ模┪绰男蟹ǘǖ钠渌h境監管職責的。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ㄒ唬┪粗贫ā⒙鋵嵰原h境保護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環境保護培訓教育、污染源監控、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整改、核與輻射安全等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制度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不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ㄈ┪赐瓿赡甓任廴緶p排目標任務的;
(四)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ㄎ澹┪窗凑窄h境影響評價要求落實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產業政策,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的;
(七)不按照國家規定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
?。ò耍┥米圆鸪㈤e置或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ň牛┳钃?、妨礙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ㄊ┪醋袷亟ㄔO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生產或經營行為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及追究
第九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并區分責任人責任:
?。ㄒ唬╊I導不采納有關業務部門及其承辦人員正確意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直接責任;
?。ǘ斀涍^合議、審核、審批程序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主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ㄈ┙浖w研究、討論作出決定,由參加集體討論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持不同意見的人除外),其中職務最高的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ㄋ模┽咚酵鞣?、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分管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ㄎ澹┯捎诔修k人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者編造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六)承辦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影響或者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ㄆ撸斪肪控熑蔚男袨槭怯芍鞴苋藛T批準的,由批準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ò耍踩艘陨瞎餐瑢嵤┬姓袨榈?,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無法區分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實行源頭追溯追究制,從責任行為或者責任事件各環節進行追究,從決策、審批、監管、生產、運輸、設備運行維護等有關環節追究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ǘ┓e極配合調查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ㄈ┲鲃硬扇〈胧?,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
第十三條 問責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部門、單位和當事人應當主動接受問責調查,有阻撓、干擾問責的,應當從重問責。
第十四條 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按照《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本級管理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單位予以問責。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承擔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組織及其領導和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