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環保法規
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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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行資質許可。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及其運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專門的培訓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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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規章實施之日起,下列規章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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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