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公布了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作了規定。一是明確應急工作體制;二是強化應急準備工作;三是規范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稐l例》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企業必須關注——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在內的特定各行業企業要注意了,本次《條例》明確規定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這是一項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內的特定各行業企業的最新管理要求。
關于應急救援的培訓,《條例》非常清晰地做出了培訓責任主體要求,這就是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體現了“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當然有關用人單位委托相應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是可行的,但培訓合格上崗還是由用人單位負責。希望《條例》實施后不要再發生培訓混亂的管理現象。
企業還應當注意的是,今后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在內的特定各行業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本《條例》再次重申了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條例》對未發生事故的日常違法行為也有嚴厲的處罰,如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等等。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