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環通[2014] 59 號
<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停止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通知>
各市、州環保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改革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31號)要求,國務院和環保部取消了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停止了實施許可和相關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發證等工作,同時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臨時級資質許可應當廢止。為深入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廳于2014年4月10日起停止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臨時級資質許可。
各級環保部門在落實通知要求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達標排放。
云南省環保廳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