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理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單位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完善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機制,切實優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我部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2021年5月25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生態環境執法局 劉明峰
電話:(010)65646287
傳真:(010)65646289
郵箱:zfjbg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附件1
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理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現就完善建設項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動力廠和研究堆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機制,切實優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提出本意見。
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夯實屬地監管責任
請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切實加強對行政區域生態環境部門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要求,切實履行第一責任層級職責,全面加強對市域內所有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工作,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措施嚴格落實,指導監督企業依法開展竣工自主驗收;加強對跨市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的抽查,協調建設項目所跨區域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協作會商機制。
(二)建立事前參與機制
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完善環評審批程序,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審查過程中,根據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大小,邀請項目所在地省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現場踏勘、技術評估會和建設項目審查會,共同研究提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明確后續屬地監管內容和各方責任。
請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參照我部環評審批程序,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審查過程中,建立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事前參與機制,合理確定參會范圍,也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避免增加企業負擔和行政成本。
在環評批復文件中,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將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作為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責任部門,并在審批完成后及時將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移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要求的應同時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并明確有關責任和完成時限。
二、切實規范現場監督檢查內容
(一)聚焦“三同時”監管重點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時應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重點對現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法律責任的具體行為進行檢查。重點關注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情況;建設單位施工合同涵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內容并配置相應資金情況;建設項目實際開工時間超出環評文件批準之日五年的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情況;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要求的一致性,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在變動前開展環境影響分析情況,重大變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情況(重大變動按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施工同步實施情況;建設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或污染情況;有關國際條約的履約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情況;環評批復中環境監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
(二)統一自主驗收監管內容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合法性檢查為主、合規性檢查為輔”的原則開展自主驗收監督檢查。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不應通過驗收的八種情形,即環評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超標超總量排污,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建設過程中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未完成整改,納入排污許可的項目無證或不按許可證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滿足主體工程需要,被處罰的違法行為未改正完成,驗收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驗收中弄虛作假等。同時,還應對驗收程序的規范性、內容的完整性、信息公開的合規性,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諾措施的落實情況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不斷優化監管方式
(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機制
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完善行政區域“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指導督促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及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新錄入的已通過自主驗收的建設項目納入監管對象信息庫,按區域、行業、規模、要素等科學分類,將“三同時”和自主驗收檢查列入“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嚴格按照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抽查檢查。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高的項目應提高抽查比例。對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部批項目),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至投入生產或使用1年內,至少應完成一輪監督檢查工作。
(二)建立重點項目抽查機制
每年下半年,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市)生態環境部門對上一年度已開工的部批項目和上一年度下半年及本年度上半年已完成自主驗收(已頒發排污許可證)的部批項目開展定期抽查。重點對化工、石化、危廢處置等可能引發較大環境風險的項目,公路、鐵路、輸變電等線性工程,水利水電、煤炭、金屬礦采選業等生態敏感項目,涉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等國際關注度高的項目,以及其他媒體曝光頻繁、社會關注度高、信訪投訴量大、已發現相關問題線索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對國家級和省級審批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抽查。
四、持續提高監管效能
(一)優化信息共享機制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優化環評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環評審批機構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后或接到上級移送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后,及時將相關文件等移送環境執法機構,環境執法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環評管理問題的,及時反饋環評審批機構,切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及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信息、環評文件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收集的公眾意見、項目建設及調試階段受理的群眾舉報和投訴意見進行梳理,系統總結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環境 風險點,作為重要線索,納入“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檢查重點關注范圍。
(三)探索第三方輔助執法機制
請各?。▍^、市)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智庫建設,鼓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預算中合理安排經費,邀請行業專家、技術專家或第三方咨詢機構輔助開展“三同時”和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從專業角度對建設項目工程內容以及生態環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達標排放的技術可達性、生態環境影響的可控性進行評判,為精準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支持。
(四)依托信息化平臺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充分運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全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信息系統等相關數據平臺跟蹤掌握建設項目建設、投產、驗收進度,不斷強化數據分析,探索建立源頭異常發現、問題初步識別、檢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智能、精準、高效的開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
五、加大懲戒力度
(一)依法處理處罰
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檢查中發現“三同時”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未經驗收擅自投產、自主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加大督政力度
對建設項目環評批復中載明的由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諾實施的區域削減、煤炭替代、功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落實進度緩慢或不落實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約談、限批、通報等手段,督促 屬地 人民政府切實按其承諾內容落實相關主體責任。經督促,相關政府承諾仍不落實或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可納入中央或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
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將行政區域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部批項目“三同時”和自主驗收監督檢查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處罰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附件2
《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為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理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完善建設項目(不含海洋工程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機制,切實優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我們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我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0〕11號),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監管責任,要求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內所有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各級生態環評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同時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將我部審批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情況報我部,我部將實施組織抽查。
為督促各地進一步加強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情況的監管,2020年7月印發《關于部分建設項目竣工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相關問題的通報》,對我部2018-2019年驗收效果評估發現的程序不規范、報告質量差、公開不規范等普遍性問題進行了通報,并要求11?。ㄊ?、區)生態環境部門對21個建設項目典型環境問題線索進一步核查,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二、出臺意見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從各地落實情況看,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因此,我部對各地“三同時”和自主驗收監管情況進行了抽查和督促。
2020年11月-12月我部聯合19個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十三五”以來生態環境部審批的35個重點建設項目 “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25個項目存在問題(問題率高達71.4%),究其原因,既有建設單位未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問題,也有政府承諾事項進展緩慢問題,還有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問題。
(一) 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不夠
一是部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變更生產工藝及規模。二是部分建設單位在自主驗收過程中程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結論可信度低等把關不嚴問題較為普遍。
(二) 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諾事項進展緩慢情況較為普遍
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部分建設項目辦理環評手續時政府和有關部門作了大量承諾,但項目落地后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諾實施的區域削減、煤炭替代、功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承諾事項存在不兌現或不如期兌現情形。
(三)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問題仍然存在
部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不足,“重事前、輕事中事后”的現象依然存在,未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叭瑫r”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認真逐一開展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不及時、不到位問題大量存在。有的項目投產多年未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存在“久拖不驗”情形,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未及時依法督促建設單位整改到位。
因此,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情況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督促和指導,要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理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確?!叭瑫r”及自主驗收監管落到實處。
三、主要內容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與結果導向結合的原則,從五方面提出十二條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的要求。
第一部分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強化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屬地監管責任,督促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要求,切實履行第一責任層級職責,全面加強對市域內所有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處理處罰工作;鼓勵和推進建立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的環評深度參與機制,明確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責任和完成時限。
第二部分切實規范現場監督檢查內容。要求按照“合法性檢查為主、合規性檢查為輔”的原則開展檢查,進一步明確了“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檢查重點。重點對現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法律責任的具體行為、是否存在不應通過驗收的9 種情形進行檢查。
第三部分不斷優化監管方式。要求各省完善轄區“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強化對部批項目的屬地監管,明確我部對重點項目開展定期抽查。將“三同時”和自主驗收檢查列入“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嚴格按照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抽查檢查。重點對化工、石化、危廢處置等可能引發較大環境風險的項目,公路、鐵路、輸變電等線性工程,水利水電、煤炭、金屬礦采選業等生態敏感項目,涉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等國際關注度高的項目,以及其他媒體曝光頻繁、社會關注度高、信訪投訴量大、已發現相關問題線索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
第四部分持續提高監管效能。要求各地優化環評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探索建立行業專家、技術專家或第三方咨詢機構輔助執法機制。一是環評審批機構及時將環評文件移送環境執法機構,環境執法機構發現涉及環評管理問題的,及時反饋環評審批機構,切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二是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及時對公眾參與信息、公眾意見、項目建設及調試階段受理的群眾舉報和投訴意見進行梳理,系統總結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環境風險點,作為重要線索,納入“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檢查重點關注范圍。三是鼓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合理經費,邀請行業專家、技術專家或第三方咨詢機構輔助開展“三同時”和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從為精準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支持。四是充分運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全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信息系統等相關數據平臺跟蹤掌握建設項目建設、投產、驗收進度,不斷強化數據分析,探索建立源頭異常發現、問題初步識別、檢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智能、精準、高效的開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
第五部分加大懲戒力度。一手抓對建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一手抓政府承諾事項不落實的督促和問責。對檢查中發現“三同時”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未經驗收擅自投產、自主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對建設項目環評批復中載明的由政府和有關部門承諾實施的措施落實進度緩慢或不落實的,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約談、限批、通報等手段,督促屬地人民政府切實按其承諾內容落實相關主體責任。經督促,相關政府承諾仍不落實或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可納入中央或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