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門戶網站“曝光臺”向社會公開了3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0年7月,生態環境部通過大數據分析向有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移交了一批焚燒廠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接到線索后,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進行了現場核實,發現浙江省杭州蕭山城市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寧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鄭州滎錦綠色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焚燒廠環境違法行為屬實,并分別處以28萬、82萬和15萬元罰款。具體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蕭山城市綠色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錢塘新區分局對該焚燒廠現場檢查,發現1號焚燒爐爐溫低于850℃且該焚燒廠自主標記為“烘爐”期間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爐溫≥850℃時才可投入垃圾)。該行為違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 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錢塘新區分局對該焚燒廠處以28萬元罰款。
二、山東省濟寧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焚燒廠現場檢查,發現3臺焚燒爐爐溫低于850℃且該焚燒廠自主標記為“烘爐”期間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爐溫≥850℃時才可投入垃圾)。該行為違反《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及《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結合違法情形綜合考慮,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焚燒廠處以82萬元罰款。
三、河南省鄭州滎錦綠色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滎陽分局對該焚燒廠現場檢查,發現該焚燒廠在焚燒爐正常運行期間將數據異常(實際污染物排放超標)時段標記為“故障”。該行為違反《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滎陽分局對該焚燒廠處以15萬元罰款。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556家焚燒廠通過生態環境部建立的統一平臺向社會主動公開自動監測數據。2021年第一季度,全國焚燒廠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等5項污染物日均值和爐溫數據(1日內5分鐘均值爐溫不達標不超5次)全部達標。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開展大數據分析,組織各地依法查處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對虛假標記逃避監管、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持續嚴厲打擊,形成高壓震懾,不斷增強焚燒廠自我守法意識,促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