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不適用于其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與事項,是世界上通行的一項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維護法律本身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護原有法秩序下個體的信賴利益的必然要求?!读⒎ǚā返诰攀龡l將“法不溯及既往”作為新舊法律選擇適用的基本原則?!端痉ń忉尅返谝粭l也首當其沖地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原則,包括三種情形:
1.《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3.橫跨《民法典》實施前后的持續性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銜接適用),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02 援引《民法典》說理的情形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本條在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基礎上,用新法的具體性規定解釋補充舊法的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典》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依據。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并非絕對,為了順應社會發展變化對法律變革的要求,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的需要,法不溯及既往也存在例外,即它常被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可溯及既往”所補充。因此《司法解釋》第一條在規定《民法典》不溯及適用為一般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有利溯及適用、新增規定溯及(空白溯及)適用等例外情形預留了空間。
01 有利溯及原則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在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有利溯及原則,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端痉ń忉尅返诙l也規定了有利溯及原則,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符合三個“更有利于”標準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這三個“更有利于”標準是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需要,所作的細化補充。
02 新增規定溯及(空白溯及)原則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如果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會出現三種除外情形之一的,則不能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作出裁判。
該條被稱之為“新增規定溯及”或“空白溯及”??瞻姿菁霸从凇胺ü俨坏镁芙^裁判規則”。因為法律事實發生的當時沒有法律規定,《民法典》對此做了規定,為方便法官裁判,同時為保證裁判標準的統一,有必要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在本條的適用時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可以適用”并非賦予法官可以選擇適用或是不適用的權利,因為在該司法解釋第二部分規定的空白溯及的具體情形時,均使用了“適用”的表述。所以此處“可以適用”應當理解為除非存在本條規定的三種除外情形,否則應當適用。
03 溯及適用的具體情形
《司法解釋》在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規定有利溯及原則和空白溯及原則的同時,在第六至十九條具體規定了十四種《民法典》溯及適用的情形。其中屬于有利溯及適用的是第七至九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具體為:
《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了跨法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何銜接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二十至二十七條進而具體規定了跨法銜接適用的幾種特殊的情形,可以概括為四大類:
01 跨法分段適用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延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后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二十條)。
02 跨法分別適用的情形
一是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根據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后屆滿,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二十一條)。
二是根據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分別采用解除權行使期間的不同起算點(第二十五條)。
03 期間連續計算的情形
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判決不準離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當事人分居滿一年的時間從該判決生效起算(第二十二條)。
二是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一年,脅迫行為的終止之日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十六條)。
04 銜接適用的其它情形
一是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的公證遺囑與《民法典》施行后所立的新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二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三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的,仍適用舊法,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規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的,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對于已經終審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并且第二十八條規定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司法解釋》。
本文 作者:唐墨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