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轉發省計委等部門《關于貫徹<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發布時間:2010-05-17 閱讀次數:
云南省人民政府轉發省計委等部門《關于貫徹<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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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4-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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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發[2003]100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偩?、國家經貿委《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財政部、國家環??偩帧杜盼圪M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偩至畹?7號)精神,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五部門制定了我省《關于貫徹<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發文之日起,《云南省征收排污費管理辦法》(云政發[1993]5號)和《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云政發[1990]95號)中與現《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停止執行,原有的其他有關征收使用排污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關于貫徹《〈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
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2003年1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隨后,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偩?、國家經貿委陸續發布了《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偩至畹?7號)及其他一些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從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改革,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按照新的征收辦法征收排污費,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為了搞好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確?!稐l例》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具體貫徹意見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改革排污收費制度是適應環境保護工作和經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稐l例》的施行,將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執法,對防治污染、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能源,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排污收費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影響大,各級計劃、經貿、財政、環保部門要提高對排污收費制度改革重要性和艱巨性的認識,統一思想,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領導。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條例》及其他規章、文件,保證《條例》在我省全面順利施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加強管理,并按規定保障環保執法所需經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費征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各級經貿部門要加強指導各企業配合做好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
二、關于排污費的征收權限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其所屬的環境監察(理)機構具體負責排污費的核定和征收,對于縣級環保部門未設環境監察(理)機構或暫無征收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級環境監察(理)機構負責核定和征收。設區的市級環境監察(理)機構負責本市設區范圍內排污費的核定和征收。排污費實行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環境監察(理)機構負責核定和征收。
負責征收排污費的各級環境監察(理)機構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
三、關于排污量的申報與核定
各地、州、市環境監察(理)機構負責組織所轄縣(市)環境監察(理)機構開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工作。今年的排污申報登記及核定工作,按照省環保局《關于轉發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環監理發[2003]253號)執行,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申報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經核定認可后,作為下一年度征收排污費的依據。
四、關于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
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更改。
對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各地、州、市環保部門可根據《條例》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按國家規定的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征收排污費。核算辦法要向社會公開。
排污費經核定后不得隨意更改和減免,確需減免或更改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另行轉發。
五、關于排污費的具體解繳辦法
排污者依據環境監察(理)機構開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填寫《云南省財政收入繳款書》,到排污者開戶銀行就地向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排污費繳庫手續。對于未開設銀行帳戶的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繳納排污費的,由執收的環保部門收取后,及時存人單位“預算資金匯款專戶”,填寫《云南省財政收入繳款書》預算級次欄按比例填寫,按月就地向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排污費繳庫手續。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將縣級環保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的10%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20%劃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其余部分按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確定的比例,劃入地(州、市)級和縣(市)級國庫,作為該地方環境保護資金專項管理?! τ谑…h境監察(理)機構負責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將10%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其余90%劃入省級國庫,作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六、關于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全部專項用于污染防治,要??顚S?,先收后用,量入為出,不得超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節余,可以結轉下年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的貸款貼息和區域性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等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的補助。
各地繳入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部分,原則上用于全省范圍的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重點清潔生產項目推廣及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的補助或貸款貼息。各縣(市)繳入地(州、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部分,原則上用于本地(州、市)重點污染源防治的貸款貼息或補助。各縣(市)繳入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部分,原則上用于本縣(市)范圍內的重點污染源防治的貸款貼息或補助。
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以項目形式申報,同一污染防治項目不得多級申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申報要求、項目評審、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以及資金使用參照《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執行。
省財政廳、省環保局每年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全省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編制下一年度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各級財政、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省財政廳、省環保局編制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制定本地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指導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和使用。
七、關于排污費收繳情況的上報問題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認真做好排污費財務報表、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統計報表。各地、州、市財政、環保部門應在季度終后20日內,將排污費資金收繳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省環保局,在年度終后20日內,將排污費征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省環保局。
從《條例》實施之日起,省有關部門原制定的征收使用排污費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各地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省計委、經貿委、財政廳、環保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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